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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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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標
            本章是關于招標的規定,共17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內容:(1)招標人的定義及哪些主體可以作為招標人進行招標(第8條);(2)按規定需要進行項目審批的招標項目應經預先審批,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應當落實并應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第9條);(3)招標人可以采用的兩種招標方式(第10條);(4)國家和地方的重點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因不適宜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須經批準(第11條);(5)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自行招標,禁止強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禁止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第12條);(6)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應具備的條件及負責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第13條、14條);(7)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從事招標業務(第15條);(8)公開招標應發布招標公告及公告應載明的主要事項(第16條);(9)對邀請招標被邀請對象的人數及基本條件的要求及投標邀請書應載明的主要事項(第17條);(10)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第18條);(11)對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基本要求(第19條、20條);(12)招標人可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第21條);(13)招標人對招標投標有關情況的保密義務(第22條);(14)對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23條);(15)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24條)。
            第八條  招標人定義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定義的規定。
             
                一、本條關于招標人定義的規定包括兩層意思:
             
                1.招標人須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人。所謂“招標項目”,即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發包的招標人,通常為該項建設工程的投資人即項目業主;國家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通常為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就經營性的建設項目而言)或者項目的建設單位(就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而言)。貨物招標采購的招標人,通常為貨物的買主。服務項目招標采購的招標人,通常為該服務項目的需求方。
             
                2.招標人須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據民法通則和本條的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以外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具有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利能力;有獨立經費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也都具有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利能力。本法所稱的其他組織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實體,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構等。這些企業和機構也可以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鑒于招標采購的項目通常標的大,耗資多,影響范圍廣,招標人責任較大,為了切實保障招投標各方的權益,本法未賦予自然人成為招標人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個人投資的項目不能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個人投資的項目,可以成立項目公司作為招標人。
             
                二、本條關于招標人的規定基本涵蓋了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招標主體的范圍。我國自八十年代初開始推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來,至今已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政府機關辦公設備和大額辦公用品的采購等許多領域都開展了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主體主要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企業以及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機關。從國外的情況看,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是政府采購項目,所規定的招標主體通常為國家機關、地方當局和公營企業;此外,還包括從事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等事業的由國家授予專營權的企業以及受國家政府資助的不具有工、商業性質的其他法人。
             
                三、本條規定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即規定了哪些人可以成為招標人從事招標活動,有利于進一步明確招標人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使招標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加清晰、明確;從立法技術上說,這一條規定與本法有關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相配合,解決了哪些人可以招標,哪些項目必須招標的問題,使整個規定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更有規范性。
             
               
            第九條  招標項目的預先批準和招標資金來源應當落實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項目的預先批準和招標資金來源應當落實的規定。
             
                一、本法第3條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大都關系國計民生,涉及到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因此,多數項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立項審批。該審批工作應當在招標前完成。一般來說,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些還需報國務院批準;國家試行的特許權試點項目,由所在省(區、市)的計劃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由國家計委批準,必要時由國家計委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和規模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擬招標的項目應當合法,這是開展招標工作的前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應批準而未經批準的項目,或違反審批權限批準的項目均不得進行招標。在項目審批前擅自開始招標工作,因項目未被批準而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國家未規定必須進行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招標時間。
             
                二、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有確定的資金來源,這是招標人對項目進行招標并最終完成該項目的物質保證。招標項目所需的資金是否落實,不僅關系到招標項目能否順利實施,而且對投標人利益關系重大。投標人為獲得招標項目,通常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在資金上也有較多的投入,中標后如果沒有資金保證,勢必造成不能開工或開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標后作為貨主的招標人無錢買貨,這將損害投標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工程,還會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必須強調招標人在招標時應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保障。從目前的實踐看,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一般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企業的自有資金及包括銀行貸款在內的各種方式的融資,以及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貸款。根據本條的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時必須確實擁有相應的資金或者有能證明其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合法性文件為保證,并應當將資金數額和資金來源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投標活動作為一種民事活動必須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文件所載內容必須真實,其中關于資金數額和資金來源的情況必須如實載明,招標人不得做假。
             
                三、本條的這一規定尤其對建設工程的招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由于我國近年來建設市場一直屬于買方市場,長期處于僧多粥少的狀態,一些招標單位利用投標人急于找到施工項目的心理,迫使投標人墊資施工,這不僅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而且也難以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并按期完工。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切實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招標人的資金保障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第十條  招標方式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方式的規定。
             
                一、招標投標作為大額采購的一種主要交易方式在國外已有多年的歷史。招標活動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多種形式,比如,按其性質劃分,可分為公開招標即無限競爭性招標和邀請招標即有限競爭性招標;按競爭范圍劃分,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按價格確定方式劃分,可分為固定總價項目招標、成本加酬金項目招標和單價不變項目招標等等。無論哪一種招標方式,都離不開招標的基本特性,即招標的公開性、競爭性和公平性。招標的公開性是指招標具有公開發布投標邀請,公開開標的特點;其招標程序、投標商資格審查標準和中標評選標準等均依法事先確定,并通過法定形式向潛在投標商公開,從而使招標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招標的競爭性是指招標人通過向較多的人招標,最大限度地吸引潛在投標商報價,通過貨比多家的辦法,采購到價格最低,質量最好,效益最高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這種市場經濟的辦法,使眾多的投標商經歷了競爭、優化和殘酷的淘汰過程,使招標活動變得更為科學,更市場化;招標的公平性是指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將在大家共知的同一評標標準下接受考評,并且不允許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進行一對一的談判。本法從上述招標活動的基本性質出發,結合我國招標投標活動的實際,規定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基本形式。
             
                1.公開招標,也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是指由招標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公開出版物上發布招標公告,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的招標方式。根據本條的規定,公開招標需符合如下條件:(1)招標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標還可包括個人)發出投標邀請。招標人應當通過為全社會所熟悉的公共媒體公布其招標項目、擬采購的具體設備或工程內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請。任何認為自己符合招標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都有權向招標人索取招標文件并屆時投標。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地區或者部門不同等借口違法限制任何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2)公開招標須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明示其招標要求,使盡量多的潛在投標商獲取招標信息,前來投標,從而保證了公開招標的公開性。實際生活中人們經常在報紙上看到“XXX招標通告”,此種方式即為公告招標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個別供應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采購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應為公開招標人所采納。招標公告的發布有多種途徑,如可以通過報紙、廣播、網絡等公共媒體。公開招標的優點在于能夠在最大限度內選擇投標商,競爭性更強,擇優率更高,同時也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避免招標活動中的賄標行為,因此,國際上政府采購通常采用這種方式。
             
                2.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方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如上所述,公開招標在其公開程度、競爭的廣泛性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但公開招標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標人眾多,一般耗時較長,需花費的成本也較大,對于采購標的較小的招標來說,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往往得不償失;另外,有些項目專業性較強,有資格承接的潛在投標人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采購任務等,也不宜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邀請招標的方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些缺陷,同時又能夠相對較充分地發揮招標的優勢。根據本條的規定,邀請招標的特點是:(1)招標人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標還可包括個人)投標。與公開招標不同,邀請招標不須向不特定的人發出邀請,但為了保證招標的競爭性,邀請招標的特定對象也應當有一定的范圍,根據本法第17條的規定,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2)邀請招標不須發布公告,招標人只要向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即可。接受邀請的人才有資格參加投標,其他人無權索要招標文件,不得參加投標。應當指出,邀請招標雖然在潛在投標人的選擇上和通知形式上與公開招標有所不同,但其所適用的程序和原則與公開招標是相同的,其在開標、評標標準等方面都是公開的,因此,邀請招標仍不失其公開性。
             
                邀請招標可以采取兩階段方式進行。當招標人對新建項目缺乏足夠的經驗,對其技術指標尚無把握時,可以通過技術交流會等方式廣泛摸底,博采眾議,在收集了大量的技術信息并進行評價后,再向選中的特定法人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被選中的投標商提出詳細的報價。
             
                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國際上使用最為廣泛的兩種方式。由于其各有特點,一些國家規定招標人可以選擇適用。比如,歐盟有關公共采購的法律中規定,如果采購金額超過法定界限,必須使用招標形式的,項目法人有權自由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實踐中邀請招標的方式往往得到較多的采用。有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則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使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只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邀請招標的方式。本法根據兩種招標形式的特點及在我國使用的情況,本著既有利于保證競爭的廣泛性,又利于節約、省時并能基本保證招標質量的原則,除在第11條對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作了必要的限制外,允許招標人對上述兩種招標方式自行選擇。
             
                三、我國實踐中特別是在建筑領域里還有一種使用較為廣泛的采購方法,被稱為“議標”,實質上即為談判性采購,是采購人和被采購人之間通過一對一談判而最終達到采購目的的一種采購方式,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因而不屬于本法所稱的招標投標采購方式。從實踐上看,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要求對報價及技術性條款不得談判,議標則允許就報價等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因此,有些項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設項目采用議標方式目標明確,省時省力,比較靈活;對服務招標而言,由于服務價格難以公開確定,服務質量也需要通過談判解決,采用議標方式不失為一種恰當的采購方式。但議標因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采用時容易產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敗,難以保障采購質量,據有些省的統計,在所有經濟犯罪案件中有40%與招標投標有關,而這類犯罪案件的絕大部分又與招標方式采用議標有關。本法根據招標的基本特性和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未將議標作為一種招標方式予以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凡屬本法第3條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以及按照本法第2條規定自愿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都不得采用議標的方式。 
            第十一條  國家重點項目招標所采用招標方式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重點項目招標所采用招標方式的規定。
             
                一、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是從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具體包括: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高科技并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跨地區并對國民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及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等等。地方重點項目包括由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對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這些項目絕大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質量和進度直接影響人民的生活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項目質量,節約國有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盡可能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以求最充分的競爭。一些大型的技術尖端的國家重點項目,還需要通過國際競爭性招標的方式征集投標商。為此,對本條的規定,應理解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地方重點項目,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二、本條規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是指由于項目本身的原因,致使無法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例如,項目的技術要求復雜或有特殊的專業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或者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點項目雖很重要,但項目規模不大,與公開招標所需的費用與時間不成比例,需要通過限制投標者人數來達到節約與效率的目的的)。至于究竟哪些項目屬于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需要由本條規定的審批機關根據每一項目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按照本條規定,對不適于公開招標的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經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三、為了防止招標人以項目不適于公開招標為由規避本應進行的公開招標,本條規定了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批準程序,即國家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需經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招標或委托他人代為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有權自行招標或委托他人代為招標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這一規定有三層含義:(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屬自愿委托,即是否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自行決定,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標活動都必須委托招標機構代理招標。(2)委托哪一家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由招標人自主決定,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招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規章規定、作出行政決定或領導人批條子、打電話等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給招標人施加各種壓力,迫使其委托特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3)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根據本條和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委托代理關系表現為: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在招標代理權限范圍內,以招標人的名義組織招標工作,招標人為委托人,招標代理機構為受托人;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工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以分清責任,避免越權代理和不必要的糾紛,保證招標代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這一規定的含義是:(1)有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不須委托他人辦理;(2)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業務需有一定條件,即招標人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這是因為:第一,招標文件是整個招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具有約束力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標活動的章程。其中包括招標項目的主要技術條款和價格要求、評標標準及合同主要條款等重大實質性信息,專業性強、內容復雜,對編制者的專業水平,招標經驗及對投標商信息的掌握程度要求較高,能否編制出完整、嚴謹的招標文件,直接影響招標的質量,也是招標成敗的關鍵。因此招標人自行招標的,要求招標人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具有獨立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第二,有效組織評標是保證評標工作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標準進行,維護招標的公正、公平性,避免糾紛,保障招標工作圓滿完成的重要環節。因此,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須有能夠有效地組織評標的能力,如需有專門的班子具體從事組織工作,對招標項目的專家源有較廣泛的了解等等。
             
                為了保證自行招標的質量,防止自行招標人不具備招標能力擅自招標,或隨意變更招標程序和評標標準,造成招標工作的混亂,監督其對投標人提供平等競爭的機會,切實保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本條第3款規定,對依照本法第3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制度雖然不是一種事先審批的制度,只是要求當事人在自行招標的同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以備查,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備案制度掌握情況,如發現自行招標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要求其糾正。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自愿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不須備案。
             
                三、招標人是擬招標項目的所有者,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有自行辦理招標或委托他人招標的自主權利。但是近年來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非法干預較多,其中強制招標單位委托代理,或者為招標單位指定代理機構,為本部門、本系統謀取經濟利益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作法剝奪了招標人自行招標和自愿委托他人招標的權力,侵害了國家和其他招標、投標主體的利益,使招標活動無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擾亂了招標投標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條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明確規定了招標人自行招標和委托他人招標的權利,對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扼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將起到促進作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及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 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及資格條件的規定。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這里有幾層含義:(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既不是一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以自己的知識、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于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以多種組織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自然人一般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務。(2)招標代理機構需依法登記設立,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不需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但其從事有關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3)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受招標人委托,組織招標活動。具體業務活動包括幫助招標人或受其委托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指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咨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二、招標代理機構需具備下列條件方能設立:(1)無論是哪種組織形式的代理機構都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便于開展招標代理業務。(2)有與其所代理的招標業務相適應的能夠獨立編制有關招標文件、有效組織評標活動的專業隊伍和技術設施,包括有熟悉招標業務所在領域的專業人員,有提供行業技術信息的情報手段及有一定的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經驗等等。(3)應當備有依法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其中所儲備的專家均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招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招標代理機構由于其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人員力量和招標經驗方面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因此國際上一些大型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通常由專業招標代理機構代為進行。近年來,我國的招標代理業務有了長足的發展,相繼出現了機電設備招標公司、國際招標公司、設備成套公司等專業招標代理機構,這些機構的出色工作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招標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標代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不明確,長期政企不分,處于無序競爭的狀態;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從而損害了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影響了招標的質量,甚至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因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本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設立條件,對規范我國招標代理工作將起到促進作用。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關系的規定。
             
                一、招標代理機構作為專門從事招標投標工作的中介組織,必須具有與其所從事的招標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代理資格,并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在現行體制下,招標代理機構所從事代理業務的領域不同,其資格認定機關也有所不同。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分為兩個層次:1.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按照管理權限劃分,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的辦法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應單獨制定具體辦法。2.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包括貨物采購及服務等的招標代理業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格認定的,其代理資格的認定由國務院規定的主管部門認定。這主要是考慮其他招標代理業務范圍較廣,情況比較復雜,不宜統一在法律中規定,因此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二、招標代理機構一經法定程序設立,便成為獨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及相關服務的中介組織,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受任何行政單位的干涉。為了保證招標代理工作公正、客觀、有效的進行,也為了依法糾正目前實際中存在的某些招標代理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借用行政權力實行強制代理,損害招標人利益,有關行政機關也借此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這一規定中“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這里講的“隸屬關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直屬上下級關系;“其他利益關系”,主要是指經濟上的利益關系,如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將其業務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給其依附的行政機關,作為其小金庫收入等。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和有關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有按照分工對其專業代理資格進行認定、營業登記和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對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領導權。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財務獨立、人事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目前我國現行招標代理機構的體制存在嚴重的弊端,現有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些比較規范,也有相當部分尚不規范,如有的是行政機關的下設機構,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是企業但行使行政職能,不少都隸屬于行政主管部門,政企不分,缺乏統一規范。本法實施后,招標代理業應當通過整頓,逐步理順關系,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成為真正獨立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關系。因此,代理權是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活動的基礎,代理權限范圍即是代理機構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活動的全部業務范圍。其法律意義在于: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從事招標活動,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招標人承擔;招標代理機構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的情況下的任何所為都不是代理行為,其所造成的后果應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因其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招標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招標代理機構的上述法律性質,本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范圍應當在招標代理合同中具體規定,招標代理權限范圍規定得越具體,越便于規范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反之,則容易出現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的情況,影響招標活動的順利進行,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實踐中有的代理合同規定得過粗過泛,比如只泛泛地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活動,卻未規定定標的權限等涉及招標人實質權利的問題,有的代理機構在合同未規定的情況下自行定標,引起招標人的不滿,招致糾紛,并且直接影響中標結果,引起投標人的異議,使招標工作難以如期完成。還有的情況是代理合同中并未授權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某一行為,而在實際組織招標過程中遇到事先未曾預料到的情況,使招標代理機構采取了代理權以外的某種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這一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應在事后獲得招標人的認可,如未通知招標人獲其認可,或招標人拒絕追認其行為為代理行為,則由此發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負責。因此,為了避免糾紛,減少招標代理工作的風險,保證招標工作順利進行,應提倡在招標代理合同中盡量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將代理權限范圍規定得更加具體、明確,以保證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都能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避免采用事后追認代理權的辦法。
             
                二、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既要遵守本法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規定,也要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公共媒介發布;采用邀請方式的,招標人須向3個以上特定法人或組織發出邀請;(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作招標文件,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要求;(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5)招標人不得透露標底;(6)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依法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7)招標人應當組織開標并應遵守本法關于開標的規定;(8)招標人組織評標并應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9)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前,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10)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1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公告內容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公告內容的規定。
             
                一、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就某一項目進行投標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公開招標的招標信息必須通過公告的途徑予以通告,使所有合格的投標人都有同等的機會了解招標要求,以形成盡可能廣泛的競爭局面。可以說,發布招標公告是公開招標的第一步,也是決定投標競爭的廣泛程度,確保招標質量的關鍵性的一步。同時,招標公告的發布方式對信息能否廣泛傳播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直接影響招標公告的發布效果,因此,有必要對公告發布方式作出必要的規定。國際上十分重視招標公告的發布,比如,世界銀行規定,凡世行貸款進行招標的項目,其總采購公告要送交世行,由世行免費安排在聯合國的發展商業報上刊登。世行還規定具體采購廣告應在借款國國內至少一份普遍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并將廣告副本轉發給合格貨源國的駐當地代表。
             
                二、本條第1款包含如下三層含義:(1)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發布公告。當然,國內招標公告應使用中國文字;國際招標公告還應同時使用英文或相關國家的文字。國際招標還可以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向有關國家的使館或駐招標國的外國機構發出通知。(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其中具體哪些項目應在哪一級的報刊或信息網絡上或其他媒介上發布以及發布的范圍等都要由國家指定。“國家指定”主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作出規定時,也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作出規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尚無這方面的專門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此作了一些規定。比如,根據國家計委《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公開招標應當同時在一家以上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目前實踐中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一些部門的規定不一致,招標公告發布的渠道比較分散。國外一般對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都規定了固定的發布渠道,如加拿大規定將招標信息發布在《加拿大公報》上,西班牙規定將招標信息發布在《國家官方日報》上,我國香港地區規定國際招標信息發布在《香港政府公報》上。根據我國的實踐,對法定強制招標的項目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至少應刊登在一家全國性的報刊上。(3)自愿公開招標的項目,原則上也應在有影響的公開出版物上刊登招標通告,但法律不做強制性要求。
             
                三、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招標公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1)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還應注明該機構的名稱和地址;(2)招標項目的性質,是屬于工程項目的采購還是貨物或服務的采購;(3)招標項目的數量;(4)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通常是指貨物的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點或建設項目施工地點;(5)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即交貨或完工時限;(6)招標文件的獲取辦法,包括發售招標文件的地點,文件的售價及開始和截止出售的時間。招標文件的售價一般應只收成本費,以免投標者因價格過高而失去購買招標文件的興趣。發售招標文件的時限應規定得合理、充分,以使潛在投標者有足夠的時間獲取招標文件。根據世行的有關規定,發售招標文件的時間可延長至投標截止時間;招標公告還可以載明招標的資金來源、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報送投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投標截止日期等其他有關招標信息,但不得在招標通告中指定投標人或有其他影響招標的公開性、平等競爭性的內容。 
            第十七條  邀請招標方式下投標邀請書的發布范圍及其內容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釋義】  本條是關于邀請招標方式下投標邀請書的發布范圍及其內容的規定。
             
                一、邀請招標是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的一種招標方式。采用這種方式的招標人雖然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選擇特定的潛在投標人,但在招標程序、評標標準等招標的重要環節上均與公開招標相同,邀請招標不是議標,不能因為其招標對象的特定性而取代了招標公開性、競爭性的本質特征。這就要求法律對邀請招標的招標范圍有所限制;同時,由于邀請招標的招標對象畢竟是有限的、特定的,為了保證受邀請人的質量,法律對受邀請人的資質也有必要提出相對嚴格的要求。為此,本條規定:(1)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即受邀請人至少3個,包括本數。具體數目還需根據項目的特點和潛在投標商的情況而定。(2)招標人所選定的潛在投標人應當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招標人所選定的潛在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接招標項目的人力、財力、物力上的條件,特別是應具有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國家對項目承接人有資質要求的,受邀請的投標人必須具有該資質。“資信良好”是指受邀請投標人應當有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業績好,信譽佳;不得有違法亂紀的不良記錄。依法被限制投標資格的人不得被選定為邀請投標人。
             
                為了保證邀請招標的有效性,對于工程建設項目而言,采用資格預審的方式篩選投標人不失為一條好的途徑,這樣一可以避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受掌握潛在投標人情況的信息所限而漏掉合格的投標人,二可以防止發生招標人只在熟悉的合作伙伴中選定投標人,甚至因人情或金錢利益而錯選投標人,造成對其他投標人的不公平待遇,以至影響招標質量的情況,三可以通過資格預審保證選定的投標人符合本條關于承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等法定要求。
             
                二、邀請招標,招標人應向特定的法人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有些科研項目的邀請招標,還可邀請特定的科研人員個人),通知其參加投標。投標邀請書的法定內容,與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的法定內容一致。本法第16條第2項已作出規定,請參閱本釋義第16條的解釋。
            第十八條  招標人有權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以及招標人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對其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有權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以及招標人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對其實行歧視待遇的規定。
             
                一、一個招標項目的投標者應當具有承接該項目的能力,這是保證項目中標后,中標人能夠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保質、保量的完成招標項目的前提,是招標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為此,招標人有權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以確認其是否具有勝任某一招標項目的能力。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投標人提供其資質信息的權利,二是對其資質進行實際審查的權利。
             
                二、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比如: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國家或部門授與的從事某類項目的資質等級證書、圓滿完成某一項目的獲獎證書等;也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在此招標前一段時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說明,有關報表等等。招標人對投標人的上述要求可以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提出,也可以在專門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中提出。應當看到,在除招標以外的一般貿易中,由于貿易對象的特定性,采購人對其進行資信調查比較簡單,可以采用多種辦法,而招標項目中招標人所面臨的被調查者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招標人無力對眾多的投標人逐個進行全面調查,只能通過資格審查的辦法,要求潛在的投標人申報資信情況,了解其投標能力。因此,要求投標人提供資質證明和業績情況,是招標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對招標人提出涉及投標人資質的有關問題,投標人應如實予以答復,否則將失去中標的資格。
             
                三、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通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投標人投標合法性審查,包括投標人是否是正式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簽約的能力;是否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如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有無財產被接管、凍結等情況;是否有相互串通投標等行為;是否正處于被暫停參加投標的處罰期限內等等;經過審查,確認投標人有不合法的情形的,應將其排除。
             
                2.對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了解投標人的概況,即投標人的名稱、住所、電話,經營等級和資本,近幾年的財務狀況,已承擔的工程任務,目前的剩余能力等;(2)審查投標人的經驗與信譽,看其是否有曾圓滿完成過與招標項目在類型、規模、結構、復雜程度和所采用的技術以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相類似項目的經驗或者具有曾提供過同類優質貨物、服務的經驗,是否受到以前項目業主的好評,在招標前一個時期內的業績如何,以往的履約情況等等;(3)審查投標人的財務能力,主要審查其是否具備完成項目所需的充足的流動資金以及有信譽的銀行提供的擔保文件,審查其資產負債情況;(4)審查投標人的人員配備能力,主要是對投標人承擔招標項目的主要人員的學歷、管理經驗進行審查,看其是否有足夠的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具體從事項目的實施;(5)審查完成項目的設備配備情況及技術能力,審查其是否具有實施招標項目的相應設備、機械,并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是否有技術支持能力等。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招標人應以此為標準審查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國家規定有強制性標準的,投標人必須符合該標準。
             
                四、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可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方式。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以前,先發出資格預審的公告或邀請,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的申請及有關證明資料,經資格預審合格的,方可參加正式的投標競爭。資格后審是指招標人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后或經過評標已有中標人選后,再對投標人或中標人選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進行審查。實踐中,對于大型或復雜的土建工程或成套設備,在正式招標前,一般都采用資格預審的辦法確定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方式通過招標人在招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篩選,預選出有資格參加投標的人,從而大大減少了招標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招標的工作效率,降低招標成本,也為潛在投標人節約了資金,有利于吸引力量雄厚的投標人前來投標。資格預審還可以幫助招標人了解潛在投標人對項目投標的興趣,以便于及時修正招標要求,擴大競爭。因此,資格預審同時受到招標人和投標人的青睞,成為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主要方式。本條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規定,既適用于資格預審,也適用于資格后審。
             
                五、如前述,審查投標人的投標資格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但由于資格審查的結果直接導致潛在投標人或預選中標人投標或中標權利的喪失,因此,如果招標人濫用這一權利,將會直接侵害潛在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招標的公正性。為此,本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比如,實踐中有的招標人超過招標項目的自身要求,故意抬高項目的技術指標,從而達到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而讓某一特定的投標人中標的目的;有的招標人在招標預審文件中規定對本地區的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地區的投標人適用不同的資格評審標準,造成對其他地區投標人的歧視待遇,還有的招標人不公開資格預審程序和標準,暗箱操作,使資格預審處于不公開不透明的狀態,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所有這些行為均違反了本條的規定,構成招標人資格審查權利的濫用。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其內容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其內容的規定。
             
                一、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活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僅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和交易條件,規定了擬訂立的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評審委員會評標的依據,也是擬訂合同的基礎。本條第1款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主要內容作了規定,包括:
             
                1.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和交易條件直接影響到投標價格,投標價格的高低決定著招標是否能本著最節約的原則進行,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興趣和承受能力產生影響。因此,招標文件的編制必須以項目為依托,不符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的內容不應納入招標文件。實踐中,有的標書將與采購設備無關的要求寫入其中,比如,本來只是買設備,但又要求投標商提供已獲專利的產品設計圖紙;有的標書故意抬高項目的技術標準,如某一項目的精度根據項目的特點只需中級水平,而標書中卻要求提供最高等級,這些作法不僅會使招標人多花錢卻購買了自己并不需要的東西,抬高了招標成本,還可能造成排擠部分有資格承接項目的投標人,使招標難以達到最佳效果,因此,必須強調招標文件要依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作。
             
                2.招標文件應寫明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其中包括:(1)投標須知。在投標須知中應寫明:招標的資金來源;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資格審查標準;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澄清程序;對投標文件的內容、使用語言的要求;投標報價的具體項目范圍及使用幣種;投標保證金的規定;投標的程序、截止日期、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地點;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的規定;評標的標準及程序等等。(2)如果招標項目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還應包括工程技術說明書;即按照工程類型和合同方式用文字說明工程技術內容的特點和要求,通過附工程技術圖紙和設計資格及工程量清單等對投標人提出詳細、準確的技術要求。
             
                3、招標文件中應當包括招標人就招標項目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會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貨物采購合同應包括如下主要合同條款:采購雙方的權利、義務;運輸、保險及驗收的規定;價格調整程序、付款條件、方式及支付幣種的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使用幣種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止、解除的條件及后續處理;解決合同糾紛的程序;違約責任。國際貨物買賣還應規定合同適用的法律等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按照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菲迪克條款”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一般性規定;(2)關于工程師和工程師代理的規定;(3)合同文件和圖紙;(4)承包商應盡義務的規定,包括按合同組織并完成工程、執行工程師多項指令;開工、竣工手續;購置材料;雇傭勞務;按時交足履約保證金;接受業主和工程師的監督及未能如約完成工程進度的處置措施等;(5)承包商因破產而使合同執行不能及違約的處置辦法;(6)涉及雙方責任的規定,如保險、損失賠償、工程變更、追加或取消工程、貨幣及匯率、爭端解決等;(7)招標人的責任,包括未如約支付工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支付由于招標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量變更所增加的工程費用等。合同的內容因不同的招標內容還應包括各自的特殊條款。應當注意到,招標文件中所列明的合同條款對投標人而言雖然只是要約邀請,但實際上已構成投標人對項目提出要約的全部合同基礎。因此,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的擬定必須盡可能地詳細、準確。
             
                二、任何一種形式的招標,招標人都應對招標項目提出相應的技術規格和標準,根據標的物的要求,一般可采用國際或國內公認的標準,如ISO標準、IEC標準、我國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但是,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某一招標項目如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招標文件中應就這一標準對招標項目提出具體技術標準的要求。比如在涉及勞動安全和保護方面,環境保護方面等,都應注明應達到的國家標準。
             
                三、一些招標項目特別是大型、復雜的建設工程項目通常需要劃分不同的標段,由不同的承包商進行承包,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招標人應當合理地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即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必須符合項目施工的科學流程,以節約資金、保證質量為基本前提條件。由于工期是影響價格的重要因素,也是違約誤期罰款的唯一依據,因此,確定工期要符合實際情況,確保招標項目按期按質完成。招標人決定劃分標段招標的,對標段的劃分及工期的確定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告知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中不得載有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文件中不得載有歧視性內容的規定。
             
                招標的目的是通過廣泛地發布招標信息,爭取多家潛在投標商的競爭,以擇優確定中標人。因此,招標文件中的任何內容都不得載有傾向某一特定潛在投標人,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否則,將減少投標的競爭程度,影響招標質量。實踐中,一些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通過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某些特殊要求的方法,使某些并非最佳人選的投標人甚至使完全不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投標人中標,輕則招標項目或遲延完工,或因質量不符合要求而返工,造成資金的大量浪費;重則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損失。這種行為在招標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防范,堅決制止。為此,本條作了如下規定:
             
                1.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除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外,一般應當采用國際或國內公認的標準,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生產廠家、供貨商、施工單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標、名稱、專利、設計及原產地。
             
                2.不得有針對某一潛在的投標人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規定。比如,實踐中有的項目在國際招標中為使某一外國廠商中標提出不合理的技術要求,使其他潛在投標人因達不到這一技術要求而不能投標。有的投標人因在以前的招標項目中對招標人的某些行為提出過異議,在以后的招標中,招標人為排斥該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故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進行打擊報復。這些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都是不合法的,應予禁止。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組織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可以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的規定。
             
                對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現場踏勘可以使投標人了解項目實施場地和周圍環境情況,以獲取有用的信息并據此做出關于投標策略和投標報價的決定,對投標業務成敗關系極大。投標人在拿到招標文件后對項目實施現場進行勘察,還可以針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和數據通過現場勘察進行詳細的核對,詢問招標人,以使投標文件更加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法規定,根據項目本身的具體情況,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踏勘,即實地勘察。本法所規定的現場踏勘包括親臨現場勘測及市場調查兩個方面。勘察人員可以由報價人員、負責項目實施的經理及投標單位領導決策人員組成。通過現場踏勘通常應達到以下目的:(1)掌握現場的自然地理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等情況及這些因素對項目實施的影響;(2)了解現場所在地材料的供應品種及價格、供應渠道,設備的生產、銷售情況;(3)了解現場所在地的空運、海運、河運、陸運等交通運輸及運輸工具買賣、租賃的價格等情況;(4)掌握當地的人工工資及附加費用等影響報價的情況;(5)現場的地形、管線設置情況,水、電供應情況,三通一平情況等等;(6)國際招標還應了解項目實施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現狀及前景,有關法律、法規等。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招標信息和標底保密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對招標信息和標底保密的規定。
             
                一、招標投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招標人和投標人作為交易雙方,各自都有不同的經濟利益,投標人彼此之間由于是招標過程中的競爭對手,也存在著利益沖突。這些利益沖突集中體現在價格上。比如,招標人欲通過招標過程中的競爭,征集到質量最好,效益最高,價格最低的項目承辦人,以達到節約資金,多快好省地完成項目的目的,而投標人則希望自己所報價格既能獲得招標人的滿意而中標,又希望這個價格能為自己帶來較多的利潤。投標人為實現自己的目的進行正當的投標競爭,是法律所提倡并予以保護的。但有的投標人則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進行投標競爭,例如,部分投標人聯合串通投標,使投標價格的競爭受到限制;有些投標人為瓜分某一招標領域的市場,通過在價格上串通,聯手促使某一投標人中標等等。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的投標人往往要千方百計了解公開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比如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等,以達聯手串通的目的;要千方百計地探聽招標項目的標底。一旦這些信息泄露,勢必給不正當競爭造成可乘之機,一方面會損害招標人的利益,使招標活動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會因不公平競爭而使某些投標商在招標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從而損害正當競爭的投標人的利益。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本條對招標人的有關保密義務作了規定。
             
                二、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和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其中“招標人”包括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和參與招標工作的所有知情人員;“他人”指任何人。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予以保密是招標人的法定義務,招標人不得違反。我國目前絕大多數大型招標項目所使用的資金均為國有資金,因此規定招標人的信息保密義務對規范招標人行為,保證招標質量,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更具有重要意義。
             
                三、本條第2款專門對標底的保密義務作了規定。標底即招標項目的底價,是招標人購買工程、貨物、服務的預算。投標人會投標報價如果較大地超出了標底限額,則不能中標。當投標人不了解招標人的標底時,所有投標人都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各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出自己的投標報價。而某些投標人一旦掌握了標底,就可以根據情況將報價訂得高出標底一個合理的幅度,仍然能保證很高的中標概率,從而增加投標企業的未來收益。對其他投標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須強調對標底的保密。招標人履行保密義務應當從標底的編制開始,編制人員應在保密的環境中編制標底,完成之后需送審的,應將其密封送審。標底經審定后應及時封存,直至開標。在整個招標活動過程中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都有對其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于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招標人對于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的規定。
             
                一、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盡可能考慮到招標項目的各項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力求使所編制的招標文件做到內容準確、完整,含義明確。但有時也難以絕對避免出現招標文件內容的疏漏或者意思表述不明確、含義不清的地方;或者因情況變化需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作必要的修改、調整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允許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應屬對招標人權益的合理保護,也有利于保證招標項目投資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允許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在遵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作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也是國際上通行的作法,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采購示范法》、《世界銀行信貸采購指南》、《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采購準則》等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二、本條關于招標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的規定包括四層意思:
             
                1.招標人對于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對于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法律沒有加以限制,凡是招標人認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都應當允許進行澄清或者修改。這里講的“澄清”,是指對于招標文件中內容不清楚、含義不明確的地方作出書面解釋,使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能夠準確理解招標文件有關內容的含義。招標人可以根據投標人的要求,對招標文件作出澄清;也可以對自己認為需要澄清的內容主動加以澄清。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標人對于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正和改變。這通常是招標人的一種主動的行為。
             
                2.招標人如需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將澄清和修改內容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法律允許招標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對招標人利益的合理保護;但同時也要注意使投標人的利益不致因此受到損害。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的內容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投標人往往需要根據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招標文件,考慮自己的投標決策,并體現在所編制的投標文件中;如果投標文件已經編制完畢,則需要據此作相應的修改。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對招標文件作出澄清或修改的時間距離投標截止時間太近,投標人就來不及作出新的投標決策,來不及對已編制完成的投標文件作出相應修改,也就無法提出符合經過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從而會因此導致失去中標的機會,這對投標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從招標人發出對招標文進行澄清、修改的通知到規定的截標日期之間,應留出一段合理時間,既能照顧到招標人的利益,又能使投標人有合理的時間對自己的投標文件作相應的調整。這段時間不宜過長,也不能過短。《招標投標法》參照國際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將這一時間規定為距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當然,這里還應指出的是,由于招標人對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標時間也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如果招標人發出修改或澄清的通知太晚,則招標人應推遲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對截標日期作相應修改。
             
                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里首先是要求招標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所謂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成書面文件的方式所制作的通知。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招標人只能以上述形式發出修改或者澄清招標文件的通知,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如以電話形式通知)。規定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可以使此項通知更具有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招標投標的相關文件都應采用書面形式的通行作法,同時也可避免一旦出現糾紛無據可查。其次,通知應當發給所有收到招標文件的人。招標人向多少人發出了招標文件,就應當向多少人發出同樣的澄清或修改的通知。以使每一位投標人都受到同等的待遇,確保競爭的公開和公平。
             
                4.招標人對于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進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期限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釋義】  本條是關于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期限的規定。
             
                一、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過短,可能會有一些投標人因來不及編制投標文件而不得不放棄參加投標競爭,這對保證投標競爭的廣泛性顯然是不利的。但這一時間也不能過長,否則會拖延招標采購的進程,有損招標人的利益。由于招標項目的性質不同、規模大小不同、復雜程度不同,因此,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也不同,法律不可能作出具體的統一規定,需要由招標人根據其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中作出合理規定。從保證法定強制招標項目投標競爭的廣泛性出發,法律為各類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最短時間作了規定,即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此項時間,可以超過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這里還需要注意的是,這段時間的起算是從第一份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而不是指向每一個別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
             
                二、本條規定的由招標人確定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最短時間,只適用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屬于法定強制招標的項目,而是由采購人自愿選擇招標采購方式的,則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招標人確定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既可以多于20天,也可以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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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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