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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司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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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關于立法目的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這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由于國家立法時間較早,當時招標投標工作開展不久,問題尚未充分暴露,許多規定較籠統原則,而我省現有的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又存在超越制定權限、有行業或者地方保護傾向、違法增設審批環節等許多問題。因此,為更好地貫徹招標投標法,加強招標投標行政監管,促進全省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條例的根本目的是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完善我省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招標投標法是與WTO采購協議接軌的規范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使市場主體在平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而招標這種擇優競爭的采購方式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上述要求,它通過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競爭,招標人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訂約方這一系列程序,真正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因此,制定條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完善我省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從上述根本目的出發,條例的直接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從招標投標法在我省實施的情況看,招標投標制度在諸多領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依法招標投標的意識不斷增強。目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各類公共工程,已較普遍地實行了招標投標。但是,我省在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過程中仍存在著不少問題,如招標投標活動統一監管與分部門監管的關系未從根本上理順,部門利益沖突情況依然存在;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不夠規范,規避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等。因此,依法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是條例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經濟中被廣泛應用的活動種類和交易方式,通過立法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能促使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招標活動,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約束下進行投標競爭,保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所有投標人一律平等,既使雙方達到預期的目的,而又不損害他人特別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從這一目的出發,條例不但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了規范化,而且為其規范化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護手段,從而在機制上抑制不正當競爭。

              2、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是指國家在有關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有關權利和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招標投標活動涉及的影響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衛生、環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由于招標的特點是公開、公平和公正,整個過程置于透明的環境之中,能有效地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從而防止內幕交易、違規操作、無資質或者資質不夠的施工隊伍承包工程、建設工程質量下降、事故不斷發生等情形,不僅可以保證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還可以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的對外形象。因此,通過推行招標投標,選擇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貨商、承包商,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保護,是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通過制定條例,保障國有資金和
            推薦閱讀: 其他公共資金的合理、有效和節約使用,有利于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既是對國家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3、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當事人是指依法參加招標投標活動,享受相應權利并承擔有關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投標人等。他們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分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有著各自不同的目的,從而也有不同的利益。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條例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之一。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在招標投標活動得以規范的條件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維護。同時,由于招標活動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在招標投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往往對應著對方的義務,只有各方當事人都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立法依據

              立法依據是指制定條例的上位法依據,一般包括直接依據和間接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關于法律、法規效力等級的規定,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兩個層級。

              制定條例的直接上位法依據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原則,招標、投標的具體程序,開標、評標、中標的具體規則和方法,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條例主要依據招標投標法,針對本省招標投標工作中需要地方立法解決的問題,作出一些具體補充、細化的規定,是招標投標法在我省的重要配套法規。

              制定條例的間接上位法依據是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如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此外,條例的制定還參考了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一系列規章,主要有: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通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等。這些法律和規章分別在適用范圍、合同簽訂與合同義務、行政處罰的形式、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必須招標的范圍等方面,給條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據和參考。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明確規定法規的調整范圍,即法規所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是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每一部法規因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調整范圍。關于本條例的適用范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關于條例的效力范圍。效力范圍是指條例生效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

              空間效力,是指條例生效的地域范圍,即條例在什么地方具有普遍約束力。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是指具體行為發生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一般是指招標項目的所在地在浙江省,而不是指其項目投資的資金來源于浙江省。也就是說,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的項目,即使項目資金來源于我省,也不適用本條例,而是適
            推薦閱讀: 用招標投標法和當地有關規定。

              時間效力,是指條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對以前的行為和事件有無追溯力。根據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本條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對條例施行之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不具有溯及力。

              對人的效力,是指條例對什么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條例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者具有普遍約束力。

              2、關于“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是指實行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一系列招標投標具體行為。對于招標投標的全過程,每一個細節都要相應地按照條例有關條文規定來進行,詳細請見第二、三、四章相關條文。

              3、關于“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時,要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分別行使指導、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各項職責,既不可超越職權、濫用權力,也不可互相推諉、玩忽職守。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監督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招標人的招標自主權,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進行監督,不能將行政監督等同于直接參與或干涉具體的招標投標活動,不能取代招標人行使本應由其自主行使的權利,如不得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承包商等。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劃分請詳見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五章“管理和監督”相關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二章規定了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與規模標準,只有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和對其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才適用本條例。條例“附則”中有不適用本條例的除外規定,除外規定中的招標投標活動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本條例規定的具體程序與規則。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于招標投標活動基本原則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鑒于“三公”原則和誠信原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重要地位,本條重申了上位法的規定。公開是條件,公平是保證,公正是核心,誠實信用是基礎。條例較好地貫徹了上述原則。

              1、關于“三公”原則。招標投標行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并隨著市場的發展而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各國立法及國際慣例普遍確定,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因而招標投標活動也必須遵循“三公”原則。

              所謂公開原則,就是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具有透明度,實行招標信息、招標程序等公開。以公開招標為例,條例要求:一要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項目信息,讓盡可能多的潛在投標人知悉、了解;二要將有關項目合格投標者的標準以及投標文件評估的優劣標準公開,以便潛在投標人對是否參加以及如何編制投標文件有充分的估計;三是公開開標,公開評標方法,公開中標結果。公開原則的意義在于使每一個投標人獲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標的一切條件和要求,避免“暗箱操作”。需要指出,公開原則與評標的嚴格保密并不矛盾,兩者的宗旨是相通的。公開原則要求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過程應當公開,目的在于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與公正,而秘密評標為的是排除外界的不適當干擾,其目的也在于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與公正。

            推薦閱讀:   所謂公平原則,就是要求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不歧視任何一方。公平原則要求:一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信息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應來源一致并同時共同享有;二只要潛在投標人的資格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項目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就應該相同,不應制定針對部分潛在投標人的標準和方法。公平原則是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的保證,一定要切實貫徹執行。

              所謂公正原則,一是指招標人應當正直,沒有偏私;二是指評標委員會專家應合乎相應的職業標準,同時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三是指評標的方法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與已公布的方法一致;四是指評標的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與社會的道德標準。

              2、關于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稱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也適用這一原則。這條原則的主要含義是,招標投標當事人應以誠實、守信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保護雙方的利益。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態度對待他人事務,保證彼此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誠信原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具體體現,一是指地位平等,即任何情況下招標人與投標人都處于平等的民事地位,無論在行使權利或是履行義務時,都應當出于平等和善意;二是指信息透明,即招標人應向投標人告知與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所有信息,而投標人也應當如實地展示自己的資質、能力及工程方案的優勢與瑕疵,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對對方保持誠實的態度;三是指信守承諾,即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應當遵守投標文件的有關承諾。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市、區,下同)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招標投標工作職責的規定。

              招標投標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產業、多部門的綜合性較強的工作。條例制定以前我省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管狀況是,各行業監督部門基本上是自己監督自己,部門之間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現象普遍存在,行業保護、地方保護比較嚴重,缺少一個綜合監督部門。條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認真吸收、采納了各地和有關方面地意見,在明確各專業職能部門監督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同時,適當強化了統一監管。

              (一)關于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條例參照《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規定了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1、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全省招標投標工作。包括對招標投標活動參與者的指導、綜合協調、監督和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指導、綜合協調、監督。如指導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下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制定實施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具體措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人員和參加人員進行培訓,指導組建招標投標協會,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在進行招標投標監督中的爭議進行協調,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等等。

              2、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配套制
            推薦閱讀: 度。條例出臺后,有許多具體的制度需要另行詳細規定,以與條例配套實施。如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具體組建和管理辦法、統一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他相關聯活動集中交易場所的具體管理辦法等。這些具體辦法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都需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牽頭草擬。另外如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的具體規定、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的具體辦法等其他配套制度,都需由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擬定。

              3、組織實施本條例。條例頒布后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即召開了主任辦公會議審議貫徹實施條例的有關準備工作,并印發了分工方案,落實了責任。條例生效實施前夕,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和省政府新聞辦、省法制辦、省發改委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媒體和網絡作了相關的報道和宣傳。

              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在組織實施本條例時,主要是積極推進條例規定的“五個統一”監管工作,并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評標專家庫;建立招投標統一平臺;建立統一的統計報表和信用記錄、公示制度;建立統一的招投標信息網絡;建立統一的招投標行政監管體系。

              (1)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評標專家庫。規范招投標活動的重點是評標,規范評標的關鍵是專家。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門以及各招標代理機構分別設立專家庫,專家征聘范圍小,考核管理不嚴,由此造成專家庫容量小,來源窄,專業少,專家素質參差不齊,以致評標失去了應有的客觀公正性。為此,根據條例的規定,組織建立全省統一的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向省內外公開征聘專家,借助網絡技術的支持,實行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統一管理。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可以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其已設立的評標專家庫應當納入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與此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專家入庫資格認定、培訓考核、隨機抽取和違規清退制度。今年,《浙江省政府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已列入政府規章一類立法計劃。

              (2)積極推進省級招投標統一平臺建設。推進統一招投標平臺建設是貫徹落實省委“八八戰略”,為全省經濟社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是我省防腐倡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和電子政務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招標投標統一平臺工作部署,積極推動省級統一招投標平臺建設工作。努力將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采購等全社會公共資源配置活動集中進行交易。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強統一監管,營造良好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促進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升我省的區域競爭力。

              (3)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招投標統計、信用和公示制度。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將會同省統計局等部門,對全省范圍內的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面調查統計、整理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制度,加強行政監督提供依據。統計對象是對列入招標范圍的所有項目。內容包括:(1)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事項;(2)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地)招標投標的情況,如項目名稱、主管部門、投資概算、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中標人、中標金額等;(3)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情況,如委托單位、項目名稱、招標方式、開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等;(4)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開標情況等。招投標的信用檔案要與“信用浙江網”聯動,加快建設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記錄系統,如實記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規記錄。并相機建立履約跟蹤制度。采取記錄、警告、取消市場準入等失信懲戒手段規范招投標行為。

              (4)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招投
            推薦閱讀: 標信息網絡。籌建浙江省招標投標網,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招投標信息系統,把招標公告發布、中標公示、信用記錄、行政監督等內容納入招標投標網。實行網上抽取評標專家、網上記錄和發布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為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信息發布、網上投訴、舉報、申訴、政策法規咨詢等服務。招標投標網的建立,旨在通過電子政務,促進政務公開,為全省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先進的信息交流手段和豐富的信息資源,對全省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發揮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5)積極構建全省統一的招投標行政監督體系。根據條例關于招投標行政監督的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行業監督,及時認定、制止、糾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要實行統分結合的監管方式,專業部門的監督要與綜合部門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相結合,業務監督要與行政監察相結合,招投標活動過程的監督與事后的稽察、審計等監督相結合,將不同的環節,不同角度的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共同構造出一個有效的行政監督體系。

              4、對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請詳見第五條有關釋義。

              (二)關于市、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條例規定市、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如對招標投標活動參與者的指導、綜合協調、監督和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指導、綜合協調、監督。
             (三)我省各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在招標投標領域的主要職責

              條例規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是全社會招投標活動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部門。結合其他條文,條例賦予全省各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的主要職權是:

              (1)行政監督權。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與其他各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及時認定、制止、糾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并依法查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或者查處違法活動時,有權查閱和復制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文件、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主要事項是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2)監督執法權。建設、經貿、國土、水利、交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保、科技、信息產業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招投標活動專業監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對上述行政監督部門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即監督行政執法。對情況復雜、難以協調和監督的事項,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3)指導協調權。招投標活動往往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省域、跨國界,容易出現行業保護、地方保護。增設審批環節,化整為零規避招標,違法發布招標公告等問題也依然存在。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要對各行業、各地區的招投標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矛盾協調,積極維護好招投標市場秩序,努力創造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

              (4)綜合管理權。招標投標中有許多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事務,如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建立統一的統計報表和信用記錄、公示制度,建立統一的招投標信息網絡,建立統一、協調和規范的投訴處理機制,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招標投標協會。這些事務一個行業部門或一個地區很難獨立完成,由本級政府管理又不合適。根據條例的規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作為綜合部門對這些綜合性事務要進行牽頭管理、綜合管理。

              (5)行政許可權。主要有二項:第一是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批準。涉及國家安
            推薦閱讀: 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招標的,但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第二是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核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的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告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6)行政處罰權。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實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等。

              (7)綜合性文件制定權。為避免文件“打架”,跨領域、跨部門的綜合性規范性文件制定;還有招投標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制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投訴處理辦法等,條例規定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其目的是要建立起全省統一、協調的招投標規范性文件體系。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一)建設行政部門監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以及市政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經貿行政部門監督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水利、交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保、科技、信息產業等行政部門監督相應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

              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實施監督。

              【釋義】本條是關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職責的規定。

              1、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職責。按照《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本條根據上述意見的精神,分別規定了行業監督部門及其主要職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以及市政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建設行政部門監督;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經貿行政部門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監督;水利、交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保、科技、信息產業等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分別由水利、交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保、科技、信息產業等行政部門監督。

              此外,根據《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這些內容在本條例中未作細化與規定,可直接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關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監督可以采取經常性稽察和專項性稽察等方式。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依照法律法規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進行了招標;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了有利于競爭的招標方式;招標投標當事
            推薦閱讀: 人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權限;是否嚴格執行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規則,是否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標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等等。同時,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或者當事人的投訴,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監督必須“依法實施”,不能成為變相的行政干預;處罰也必須“依法進行”,不能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招標投標當事人有權拒絕行政部門違法實施的監督,或者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獲得救濟。
            3、關于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投訴,是指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過程中發布招標公告、出售招標文件、接收投標文件、開標、評標、定標等任何環節存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異議或者申請核查。依法查處,是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與程序,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采取行政處罰等。

              4、關于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大致有國家和省出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納入中央和省財政管理的各種政策性專項建設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三類。由于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分布在交通、建設、水利等各行各業,在土地指標、政府資金、政策處理等方面又有特殊規定,協調難度大,建設要求高。根據國辦發〔2000〕34號文件精神和我省實際,條例明確規定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實施監督。

              5、理解和執行本條應注意的其他幾個問題。一是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職責,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化,出現調整的應按照調整后的分工執行;二是發展改革行政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不能取代其他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

              除本條外,條例第五章“管理和監督”一章中,還強化了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責。請詳見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釋義。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招標投標協會,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進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的規定。

              招標投標協會是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的重要載體,是由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參加的非官方組織。建立招標投標協會的目的,一在于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使各方主體互相溝通、增進了解、信息共享,從而促進公開、公平;二在于建立一種行業自律機制,用行業道德來規范和約束各方主體的行為,從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三在于為解決糾紛補充手段,特別是在跨行業、跨地區的糾紛事務上起到對行政方法和法律方法的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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